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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四:車船稅類
車船稅管理試行規程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明確了車船稅管理所涉及的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以及風險管理等事項,對納稅人因質量原因退貨、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發生的退稅,提出了退稅管理的相關要求,新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程》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將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保險機構、代征單位對已經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不再代收代征車船稅。
同時,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該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征收的應予退還。
為鼓勵純電動車的使用,規程規定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征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此外,《規程》還規定,因質量原因,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關鍵詞五:關稅類
關稅調整方案發布實施《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15〕23號)發布,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國內需求較大的嬰兒奶粉、箱包、服裝、太陽鏡等進出口商品的關稅采取措施適當降低,同時適度擴大日用消費品的降稅范圍。方案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調整后,2016年稅目數共計8294個。
2016年關稅調整將繼續鼓勵國內亟需的先進設備、關鍵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進口,將適度擴大日用消費品降稅范圍,以暫定稅率方式降低進口關稅稅率相對較高、進口需求彈性較大商品的進口關稅。同時,2016年還要對進出口稅則中部分稅目進行調整。調整后,2016年稅則稅目總數將由8285個增加到8294個。
中韓、中澳自貿協定實施第二年稅率日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實施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15〕25號)發布,通知稱,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關稅減讓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決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實施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第一年稅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年稅率。
2016年1月1日,中方實施零關稅的稅目數比例將達20%,主要包括部分電子產品、化工產品等;韓方實施零關稅的稅目數比例將達50%,主要包括部分機電產品、鋼鐵制品等。
港澳CEPA項下新增及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6號文發布,海關總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食用麥片、不銹鋼粉末稅號改變標準;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應用在工程機械的減速裝置原有原產地標準:在香港進行金屬制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制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主要制造工序為切割、燒焊、磨光、裝配及測試。新修改原產地標準:在香港進行金屬制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制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主要制造工序為裝配及測試。
2016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鹽腌鱈魚,原產地標準主要制造工序為切割、重鹽腌。重腌魚是指完全用鹽浸透,不需要進一步加工即可供食用的腌魚及腌魚干。小包裝的鮮葡萄釀造的酒原產地標準從葡萄開始加工,發酵及釀制在澳門完成。如采用深色葡萄釀制白葡萄酒,則可從內地、澳門或者與內地簽署并實施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原產的葡萄汁開始加工,其發酵及釀制在澳門完成。
關鍵詞六:其他類
全國推行辦稅事項“二維碼”一次性告知措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做好“二維碼”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678號),規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國推行辦稅事項“二維碼”一次性告知措施。納稅人可通過手機等移動終端掃描稅務機關制作并在辦稅服務廳、門戶網站等辦稅服務平臺放置的二維碼圖標,以此來獲知辦理該項業務的資料準備、基本流程等信息。
目前,稅務總局共梳理“全國統一事項”110項,包括稅務登記20項,稅務認定27項,發票辦理11項,申報納稅23項,優惠辦理4項,證明辦理25項。后期,稅務總局將根據具體業務的變化定期對“全國統一事項”業務內容進行增減和修訂。
“地方適用事項”是指省稅務機關對地方業務進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納稅人使用的二維碼。“地方適用事項”不得與現行涉稅法律法規、“全國統一事項”及相關規定相悖,并且原則上不與“全國統一事項”重復。
國務院決定印花稅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明電〔2015〕3號)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5〕44號)精神,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
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本通知所稱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是指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