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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6-21 10:36來源:網絡瀏覽:6164次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戰略部署,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擴大區域稅收合作的有關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要求京津冀稅務部門簡化納稅人跨省(市)遷移手續,并明確了適用范圍、時限要求、業務銜接、業務操作流程等內容,打破地域稅收征管壁壘,促進京津冀三地稅收協同發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便利企業合理流動。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4月,中央審議通過《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更有利于三地之間企業流動。《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進跨區域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資質互認、征管互助,不斷擴大區域稅收合作范圍。2015年11月,京津冀稅務部門按照《方案》要求制定了稅收征管協作任務分工和計劃安排,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遷移事項。
通知明確,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簡化遷移手續。通知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含所得稅年度申報),提出辦理遷移的,在完成當期全部申報并結清已申報稅款后,不需要經過清算,可以辦理有關遷移手續。納稅人在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其稅務登記或開具《清稅證明》后,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通知還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設立的“一照一碼”戶遷移等做了具體要求。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跨省(市)遷移中的業務銜接事項,對納稅申報及稅款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相關資格資質、稅控機具、發票及各類證件、核定征收、檔案資料移交等七大事項進行了明確。通知特別強調納稅人在遷移后原先的稅收優惠享受、納稅信用資質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不發生變化。
通知分別規定了遷出地和遷入地稅務機關的業務流程。在遷移過程中,納稅人向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遷出地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結稅清票等相關工作。納稅人取得遷出地出具的《納稅人遷移通知單》后,前往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遷入事項,遷移手續得到了極大地簡化。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京津冀的一體化發展需要各部門之間共同努力,稅務部門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前京津冀稅務部門一系列合作框架和協議的出臺,在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次從稅務總局層面上對京津冀跨省(市)遷移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解決了企業十分關心的問題,是稅務部門攜手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又一舉措,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同時,也為服務稅收中心工作和優化區域稅收環境提供了保障。